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0-11-02 来源: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 浏览量:1729

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基金会账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加强运行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账务管理制度和规程,维护财经纪律,确保财产完好,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等。

第二条:基金会账务管理的内容包括:一般原则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实物和无形资产管理、税收和票据管理、投资管理、现金管理、财务决算和信息披露、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一般原则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报告,并决定基金会重要收支事项和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基金会财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基金会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帐、业务活动成本、费用、税金和各项收入等明细分类账,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第六条: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等登记入账,确保核算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帐款相符、物相符、帐帐相符。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工作规则进行调整。

第七条:基金会按月编制财务报告,对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完成规定的比例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及时向理事会报告,以便决策。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常规审计和公益项目专项审计按时完成年检工作,适时向社会公布审计年检结论和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

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秘书处协调筹资、项目、办公室、财务等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理事会审议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并依此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积极落实既定目标。

第十条:财务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各部门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它收入进行分类核算。捐赠收入全部以实际到账资金进行核算。按照捐赠人意愿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及时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不得提前拖延或虚开。基金会的所有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事务由法律部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捐赠收入根据其性质正确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其他各项收入应按照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分类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凡收到捐赠的货币资金,不论数额多少都必须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或匿名捐赠的,也要开具捐赠票据,留基金会备查;接受的所有捐物,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在无法取得可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不得开具捐赠票据,但应出具接受捐物清单,进行登记管理,并办理入库,指定专人保管。每半年对捐赠实物清查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切实压缩非公益性支出,按照捐赠协议和章程规定妥善安排资助及其他支出计划。

第十五条:报销制度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并经理事会同意。日常的必要开支由财务部据实划分资金使用渠道,经办人签字、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采购多种商品需合并开票时应附有商品明细;报销差旅费时应详细载明出差事由,必要时或特殊情况下须附合乎规定的因公外出派遣单,否则一律不得报销。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应根据公务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应由主管领导临时决定;市内执行公务时,一般应乘坐公交汽车,特殊情况需要打车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凭票据实报销。因打车票发生数额较小,可统一列入差旅费核算。出差补助:省内每天50元,省外或省内边远地区的出差补助可适当提高,但每天最高不超过120元,且应适时向领导说明原因。市内一般不发补助,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研究决定。住宿以安全、节约为原则,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未列入本制度的支出参照相关规定列支。因本会及本会人员工作的特殊性,个别无法按规定时间的应报未报账项,财务部应灵活掌握,但跨年度的报销,无正当理由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大型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大额项目资助,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法执行,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拨付相关款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产是资金的实现形态之一,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切实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控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监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及时搞好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的清理工作。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出入库等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务求科学控制。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坚决降低耗材等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坚持发扬修旧利废,变废为宝,厉行节约的工作方针。

第二十条:捐赠实物,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类管理,严格落实验收、入库、保管出库等制度如有违反,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严格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所得收入仍然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一条:对于各类资产要不定期抽查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产核资。

第七章 税收和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自觉执行各项税收政策,积极落实主管税务机关的各项要求,严格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

第二十三条:捐赠票据,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必须作连号辅助登记,不得随意损毁,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章十一、十三条之规定使用。填开使用票据时,一定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楚,按项填写,符合要求。开票人的姓名必须齐全,杜绝只写姓不具名的不良习惯。作废的捐赠收据必须页数完整、加盖作废印章,并粘贴在原收据对应的页码上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所有资助和报销票据,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财政、税务、军队等合法票据,票面加盖业务单位印章,否则一律不予拨付、报销。因公使用基金会车辆发生的燃油消耗等,开票时购买方名称为基金会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因公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燃油消耗,开票时购买方名称可统一为个人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旅差费等科目。资金的拨付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保管人要做好辅助记录,以便备查。

第二十六条: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支取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劳务费日常小额支付等条件下使用,转账支票使用时必须注明收款人、金额和用途。

第二十七条:支票和财务专用章必须分别由两个人保管,分别存放财务章由会计保管;支票、名章由出纳保管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重大投资方案须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须先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政府资助的财产以及与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基金会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进行。

第九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现金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劳务、专家费、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因公外出必要的旅差费借支;日常办公用品及其它必需零星采购但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经理事会授权人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在工作运行中,坚持按规定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尽可能减少现金的使用;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元以上人民币的大额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特殊情况可比照有关制度执行。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开户银行核定后,可以库存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应从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载明用途,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方可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提取。现金账目必须逐笔记录,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章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收入必须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交换交易收入,不得列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用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关联交易应当通过理事会研究决定。基金会理事、监事、秘书长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和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为全面综合如实地反映基金会运作状况,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资产核实确认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事项的会计账本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基金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

第三十二条:在认真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同时,务必认真细致地做好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报表附注等财务报告工作,具体说明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和未在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建立定期财务信息公布制度,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规定适时通过上级指定的媒体基金会网站公布审计报告、年检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会计文件以及其它有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的会计报表按月报、季报和年报分类,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所有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须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再交由理事会讨论决策,否则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从2010年12月9日起执行。2022年12 月14 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