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一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让基金会科学、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遵循基金会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发挥作用、严控比例的原则,设立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根据专项业务需要,由发起人向基金会提出设立申请,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交由理事会研究批复。
第四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和程序下发成立文件。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基金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之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条:按照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办事处等。凡未持有基金会批文或名称中未有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字样的组织,而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全部为非法。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在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其运行状况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条: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如: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办事处。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发起人推荐,基金会审批。每一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该机构意愿,由基金会指定一名总部代表,保障对接沟通、上传下达、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报总部及时备案,离职的需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务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方可实施:
(一)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基金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四)以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基金会规章、损害基金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为总部的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牌匾及有关证书由总部制作颁发。
第六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短期专项活动,确需开立银行账户时,由基金会总部协助开立一般临时账户,由基金会总部统一管理。该账户只作为资金的进项使用。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或其他合法票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当事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3日起执行。2022年12月16日三届五次理事会修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