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山西文化事业建设,是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同时,志愿者服务工作,在基金会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基金会党支部的指导和管理。为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培训学习,无偿为山西文化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年满14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或者有组织志愿者,以小分队的形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能力。具体需要的技能或能力如下:
1、较强的资料查询、搜索和写作能力;
2、较强的电脑操作能力;
3、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4、确保参与活动所需的志愿服务时间;
5、有自我保护意识,有独立的行动能力;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参与重大国际文化交流;
(二)参与社区公益文化交流;
(三)参与传统文化学习传播;
(四)与文化事业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形式:
(一)现场或文档资料翻译;
(二)志愿服务档案管理;
(三)志愿者法律维权服务;
(四)现场参与公益文化活动;
(五)通过志愿者微信培训群参与学习或培训;
(六)参与其他线上或线下的公益文化活动等;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六) 参与公益活动,记录公益服务时间。;
(七) 根据需要,开具公益服务时间证明;
(八) 享受国家和省市级政府对志愿者的星级服务待遇;
第七条: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会志愿者服务部的安排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涉及到服务对象需要保密信息的,必须做到严格保密。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本会的志愿者团队,实行对外开放制,实名注册制,随时接收志愿者申请。
第九条:志愿者可根据本会公众号和其他媒体公布的志愿者申请通道提交电子申请表。
第十条:申请者经本会志愿者服务中心办公室批准确认,即可成为本会正式的注册志愿者。
第十一条:志愿者有权根据服务管理团队,自助选择上级管理组织。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二条:本会志愿者服务中心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本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数据库,但不对外开放,实行保密制管理。
第十四条: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五条:本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在本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报道;
(二)向山西志愿者协会、山西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山西省青年联合会、太原市文明办等组织推荐,参与有关政府系统奖项的评比;
(三)本会作为公益性文化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作出实习鉴定;
(四)特别优秀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成为本会常设文化交流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酌情推荐工作单位;
(五)志愿者若申请本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本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本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