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一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简称“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副本。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常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三条: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本基金会综合办公室办理手续,其复印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四条: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须由基金会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并适时收回。
第五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按时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六条:本制度自2010年12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