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0-11-02 来源: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 浏览量:2405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实行聘用制。

聘用的基本条件为: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胜任一个岗位工作;相关证件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者。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

第三条:基金会设人事管理部门。基金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四条:基金会下设各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条:员工的考勤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员工的试用、聘用及档案管理

第六条: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条: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人事管理部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核定数额范围内由办公室进行招聘。

第八条:凡需调入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材料,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人事部门。由人事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凡进入基金会的人员需填写《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人员入职表》一式两份,原件由人事部备案存档,复印件由用人部门留存。

第十条:被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基金会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被聘用的员工除特殊需要外,一律实行一至三个月的试用制度,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聘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人事管理部门建立基金会员工档案库,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员工的个人档案和关系,在试用期内暂不调转,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再转入基金会。

第十五条: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 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二)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三) 各部门负责人,确定聘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四) 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聘任。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十六条:人事管理部门配合基金会领导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九条: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 考察、培训的成果;

(三) 学到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 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一条: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二十四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五条: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基金会不再负责其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凡调出本基金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送基金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最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第二十七条:凡调出本基金会人员应填写《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人员调出审批程序表》。

第二十八条: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人事部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离任时须按相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并指定相应的监交人,必要时要经过审计。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2010年12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