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2016年12月3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 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 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 《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三名,其中一人为监事长。监事长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关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 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变更: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重要事项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 临时召开会议。
如监事长不能召集,监事长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召开监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开展业务情况,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 计资料;
(二)提出罢免或者解聘的建议;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以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履行职责时产生 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 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监事不得从 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等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10年12月10日制定的《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同时废止。